张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09-29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295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2017)黔0222刑初116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俊,男,1977922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水城县。因本案于20168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大岭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被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同年9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2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228日公开开庭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316日和6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证人王某1,被告人张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4月至201510月,被告人张俊在盘县两河乡“盛世金元商贸城”承建第15号、16号楼房,邹某、腾蛟等200余名工人在该工地做工,至201510月份,被告人张俊共拖欠邹某等人工资617万元。2016122日,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给张俊下达“盘人社监令字(2016)第5号责令整改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张俊,张俊没有按期整改。于20163月份逃匿,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盘县公安局于2016621日对张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2016828日,惠东县公安局民警在惠东县大岭镇东进大道将张俊抓获。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持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俊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41日,被告人张俊以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贵州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两河新区“盛世金元商贸城”第三期工程“小商品专业市场”施工总承包合同。201558日,被告人张俊以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1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1组织工人进行施工,被告人张俊因资金紧缺建筑材料供应不上,导致201510月工程停止施工,张俊一直未支付工人工资。20151229日至201615日,工人谯波、张某1、腾蛟、邹某、王某4、胡某、王某2等人向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调查,2016122日,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被害人邹某等人的投诉、施工合同和张俊提交的工资台账等证据,向张俊下达盘人社监令字(2016)第5号责令整改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张俊,张俊没有按期进行整改。该责令改正决定书认定,被责令改正人承建盘县“盛世金元商贸城”第三期工程“小商品专业市场”项目期间,拖欠21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25.0946万元。201626日,张俊向贵州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支付王某173万元。20163月份,被告人张俊逃匿,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20161216日,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班主负责人王某1和贵州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议决议:经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班主负责人王某1协商,盘县两河新区“盛世金元”商贸城15号楼、16号楼应付劳务班组劳务费总计620万元。201685日至2017321日,王某1分多次向贵州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171万元,多次支付159名工人工资共计2297158元,至今被告人张俊仍拖欠罗某、杨某等187名工人工资共计4684958元未付。2016828日,惠东县公安局民警在惠东县大岭镇东进大道将张俊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1)工资台账,证实张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2)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两河新区“盛世金元商贸城”第三期工程“小商品专业市场”施工总承包合同,证实张俊以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贵州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六盘水市盘县两河新区“盛世金元商贸城”第三期工程“小商品专业市场”施工总承包合同。(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经营范围。(4)关于“盛世金元商贸城”第三期工程“小商品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总承建方负责人张俊欠薪后失去联系的说明,证实2016年春节后,张俊未发放所欠工人工资失去联系,2016523日,工人向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多次拨打张俊手机均未联系上张俊。(5)贵州盘县两河新区“盛世金元商贸城”15号楼、16号楼工程提前结算监理会议纪要,证实“盛世金元商贸城”15号楼、16号楼2016618日前已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1117.62万元。(6)关于处理两河新区“盛世金元”商贸城15号楼、16号楼劳务班组劳务费的会议决议,证实经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班主负责人王某1协商,盘县两河新区“盛世金元”商贸城15号楼、16号楼应付劳务班劳务费总计620万元。(7)贵州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协调,形成决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实被告人张俊以四川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1签订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金元商贸城第三期小商品商贸城工程15#16#劳务合同。(8)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证实张俊拖欠工人工资被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9)投诉书,身份证,证实滕蛟、邹某等人因张俊等人拖欠工资向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并提交了身份证。(10)六盘水日报的公告,证实被告人张俊逃匿后被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设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1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俊的基本身份情况。(12)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证实2016828日,被告人张俊被惠东县公安局大岭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被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证实,我是贵州省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和张俊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张俊将商贸城的15号、16号楼建完封顶,我们支付总工程款的百分之八十,张俊建设15号楼只有百分之五十左右,16号楼建设百分之十左右,在建设期间我们没有支付工程款给张俊。2015年春节期间支付过80万元。(2)证人王某3证实,我是贵州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我们公司在盘县两河开发区建设“盛世金元商贸城”,其中15号楼和16号楼张俊是以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我们公司签订合同,大约20154月工程由张俊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59月底因资金问题,张俊承包的工程就停工了。2016年春节,张俊的工人因为没有得到工资就到盘县信访局反映,后经政府相关部门做工作,我们公司拿出80万元给张俊,由张俊将钱发给工人。2016年大约6月份,张俊不见了,工人们找不到张俊到盘县信访局反映,后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我们公司又分几次拿出164万元给张俊手下包工头王某1,由王某1将钱发给工人们。我们公司与张俊约定,张俊全部垫资完成本项目,工程封顶后,我们公司按照已完工程量造价结算工程款。我们公司与张俊签订的合同上都写清楚的。

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1陈述,我和张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接工程中施工圈中地梁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各种墙体、楼地面、屋面、内外墙抹灰,屋顶构架,散水以内的土建项目。合同规定我把15号楼做到封顶,张俊就支付总工程的百分之八十款项给我,由于张俊材料供应不上,20159月左右就停工了,有一百八九十名农民工没有得到工资,2015年春节,张俊从公司拿了73万元给我支付给农民工,这是第一次,第二次是2016101日,王建平给了我70万元左右,第三次王建平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给我91万元,我共支付159名工人工资合计2297158元。庭审中王某1陈述:经我和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张俊共拖欠工人工资620万元,贵州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工人工资230万元。(2)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57月,张俊叫我和我哥刘某2在他的工地上开挖掘机,口头约定每月给我们工资8000元,我们一共做了五个月,过年时张俊给我4000元,下欠36000元一直未支付。(3)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57月到11月,我在张俊承包的盛世金元商贸城开挖机,总的工资是43000元,2015年过春节时张俊支付我4000元,下欠39000元一直未付。(4)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54月,王某1叫我到盛世金元商贸城做工,我是泥工班组长,王某1和我说的是按照9000元一个月给我开工资,我带的工人按劳报酬60元至300元一天结算,到20159月底停工了,王某1总的欠我带的79名工资共1809169元。(5)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5年我和我父母在两河新区“盛世金元”商贸城做工,还欠1310元工资未付。(6)被害人谈某1陈述,20159月,何某2在盛世金元商贸城木工小班组长,他和我们商定每平方18元,我们三个人做了1900元,共支付了5000元,还有14000元没有给我们。(7)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54月,支开树喊我到两河盛世金元商贸城做工,从20154月到11月在这个工地上做工,我和李某3带着10多人来做工,期间我们得到5万元,剩下22万元一直没有拿到。(8)被害人金某陈述,20154月至11月,王某1叫我到两河盛世金元商贸城做工,总的工资26万元,剩下18万元没有得到。(9)被害人徐某陈述,20155月至20163月,我在张俊工地上做工,期间得工资3000元,剩下27000元没有得。(10)被害人荣某陈述,20156月至12月,我在两河盛世金元商贸城做工,工资每月2000元,期间得了6000元,还有6000元未得。(11)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55月,我和李菊在盛世金元商贸城做工的钱是张俊付给我的。(12)被害人何某1陈述,2015年,我在张俊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没有支付我工钱,总的拖欠我29860元,后来分作三次给我,现在还欠我11504元。(13)被害人熊某1陈述,20158月至11月,我在张俊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总的欠我28705元,后来分三次得过工资,现在还欠我16205元。(14)被害人何某2陈述,2015年我在张俊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没有支付我工钱,总的拖欠我88000元,分三次给我,现在还欠我71415元。(15)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58月至11月,我在张俊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总的欠我35680元,后来分三次得到工钱,现在还有22680元未得到。

4、被告人张俊供述,201541日,我在盛世金元商贸城承包15号、16号楼房建设,到201510月,材料供应商的资金紧张,供应商要求我和他们进行资金结算,我没有钱,然后我和开发商协商,要求他们先解决一部分资金,经多次协商,也没有得到解决,工程一直停工到201512月,农民工五次找我要工资,我也没有,在2016年春节由中盛达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785800元,剩下的都没有支付。按照我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我承包的盛世金元商贸城建设没有达到支付工程款的节点,所以开发商没有给我支付工程款,我是第一手承包工程,我承包之后又给王某1分配工程,农民工工资我是和王某1对接工资明细的,201615日,我在盘县劳动局和王某1结算,当时有29页农民工工资台账,共计640万元,其中包括我的管理人员、水电人员、挖机工作和其他杂工。拖欠218名工人的工资有617万左右。庭审中,被告人张俊供述公司只认可拖欠620万元的工资,我单独带的水电工的工资是由我自己独自承担,不计入未支付的工人工资。

5、辨认笔录及照片:张俊供述其20154月至201510月在盘县两河新区承包贵州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金贸城15#16#工程期间,共拖欠218名农民工工资617万元,张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整理登记,并将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台帐提供给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侦查人员对张俊所欠的农民工工资台帐26页,让张俊辨认,张俊辨认后确定26页农民工工资台帐是其本人提供,真实无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620万元,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俊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828日起至20188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俊退赔罗贵平、杨小雷等18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684958元。(具体名单及金额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明春

人民陪审员  兰 霞

人民陪审员  赵林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拖欠工人工资4684958.08的名单及金额如下:

罗贵平86911元、杨小雷87616元、杨书平92870元、杨美云57700、杨香妹67900、刘光泽4000元、刘春43000元、何兵兵11504元、张启富22680、熊锡勇16205元、胡正映9396元、腾蛟13718.28元、汪伦恩10753.44元、胡正泽58000元、邵克林11767元、何家才37758元、阳运伟6806元、谈洪书10000元、张祥云41631元、陈吉云38690元、李云飞13405元、刘亿1000元、张启应1000元、刘刚10000元、陈兴荣2500元、石安祥20000元、金兴光29000元、金邹氏26000元、石应成20500元、金兴贤19000元、胡方红19000元、罗治勇26000元、林勇11000元、林国良10000元、林国兵10000元、林老幺7000元、林国苏15000元、汪鹏6000元汪坤6000元、汪其龙5000元、王希贵9000元、李天光9000元李小兵9000元、汪科6000元、汪大尤10000元、汪二龙11000元、王锋6000元、王常勋4000元、赵远方42000元、雷进香14000元、金汝香43000元、石进妹17000元、赵小松31000元、郭连伟23000元、雷小勇34500元、胡长国38000元、金小祥20000元、杨江洪15000元、汪朝阳21000元、宋太进48000元、王泽树84500元、王青贵63000元、熊端江20354元、印明举16250元、雷小风37000元、蔡礼明27240元、骆财彬27465元、黄定乾20500元、邓涛3416元、钟帮华53250元、翁志芳30556元、赵军7112元、翁文涛40556元、翁志华51526元、白远吉5832元、谢光荣8826元、祝房国10560元、刘杰5660元、刘言富15805元、黄兴云60050元、方玉啓11250元、黄方梅5680元、祝光凤12360元、杨长兴9680元、刘加平18530元、叶建军31650元、叶建聪21600元、夏世全30450元、李关银28000元、王长才25100元、王泽九42350元、高成军25060元、何明泽32353元、周书书33780元、刘勇4200元、崔同献8100元、段福菊20964元、张华34560元、路胡俊21520元、王小珊42565元、段福仙42480元、童云富42460元、王春林48460元、胡友会30856元、李孝云40450元、高龙飞29250元、王洪均5850元、李明兵38566元、熊联贵62500元、刘金荣5447元、张涛54590元、王文才60850元、胡远文3500元、王小庆56560元、黄显良31153元、杨和立1880元、苏昌琴2741元、徐道彬5261元、高尤秀48950元、任天贤4149元、徐仁刚9978元、李凤姿4410元、颜旭7868元、程忠书1302元、胡天书2507元、郭加林74200元、叶兴华6060元、卢启阳34465元、陈训芬18560元、赵雪48100元、王芝会54000元、杜贵云47400元、沈春印38200元、刘鑫75300元、金音举97800元、张露86900元、杨躲情58600元、李周流93600元、杨金保72850元、石孝义84227元、李小美33052元、王先毕37800元、王芝贤13600元、何树奎71417元、金鹤109500元、杨友毕10000元、李松达68500元、何老乌78570元、周在明50500元、李将兵54500元、杨忠五13172元、张群芳2565元、腾彩贵7925元、胡菊芳6748元、李雪梅20160元、刘举才15301元、杨丽琼16602元、腾华10477元、戴华华10556.83元、戴德万12178.83元、陈朋1601元、李朝红10477元、杨天俊1732元、李磊576元、岳副关12216元、刘德高17343.98元、胡正朝344元、李奇兵10750元、周旭8492.72元、周思东10329.72元、张仁平8794.72元、余红刚9542.72元、张幵斌10147.72元、周国原13296.36元、周国春5104元、陈顶7502元、岳俊强6056元、严广杰21000元、何跃富20000元、钟诚74000元、李明勤16000元、韦敬50000元、朱铁柱80000元、荣娇8000元、吴天恒21000元、吴恩义15000元、徐忠21000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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