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3万 挪用公款400万 成都一副总一审获刑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7-09-25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928

原成都市科委综合计划处副处长章春利用对企业申报国家创新基金和新产品补助经费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的职务之便,为企业申报创新基金或补助经费谋取利益,并大肆收受贿赂。今天,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章春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章受贿所得3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章春在成都市科委综合计划处任科员、副处长,捕前任成都市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副主任兼成都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2000年初,成都一技术开发公司开发的氧化锌压电敏电阻器项目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该公司经理找到章春帮忙,章为该公司帮忙办理申报了国家科技创新基金30万元,当年底,该公司经理给章感谢费12万元。

1999年至2000年,章还帮助三家公司获得国家科技创新基金拨款或国家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各为56万元、30万元、88万元,该三家公司各送给章感谢费5万元、10万元、6万元,以上章春共收受贿赂33万元。

此外,章春在20051月被委派到科技创业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时,其只拥有签署决定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运用权,当年5月,其未向董事会汇报即擅自决定借款400万元给其妻参股的一化工公司,之后科技创业公司与化工公司签定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并在当月划款400万元,化工公司将该款用于经营活动,当年6月,化工公司支付利息4万元,8月至11月陆续归还了400万元借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考虑到在侦查机关对其传唤时即主动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其对此基本事实也无异议,依法应认定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成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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