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李元春涉嫌挪用公款2100万元一审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7-09-25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3167

成都市烟草专卖局信息中心原负责人李元春在任高新区烟草公司副经理兼高新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并主持工作期间,伙同一个体烟贩,涉嫌挪用公款达2100万元,1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元春、个体烟贩左北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对二人未归还的犯罪所得8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19971月,被告人李元春被聘任为成都市烟草专卖局高新区分局副局长、高新烟草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当年12月,被告人个体烟贩左北平由于在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有两笔贷款共计2100万元急需归还,便找到他以前的老师李元春,提出让高新烟草公司出面帮忙在该信用社贷款2100万元用于归还左的贷款,后在左的多次要求下,李表示同意,当月31日,李在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的情况下,私自带上单位的公章和相关手续与左一起到信用社以烟草公司的名义贷款2100万元,并直接将其转到左帐上,帮左还了在该社的贷款,左也写了一张借公司2100万元的借条及一份承诺由其还款的承诺书。此后,从1997年至2005年期间,左替高新烟草公司仅归还了223.7万元贷款,2005828日,左才又贷款1800万元为高新烟草公司归还该2100万元,最后,尚欠83万余元未能归还。
      庭审中,李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款项并不是公款,只是帮左应付上级检查的虚假行为,而且在左的帮助下为高新烟草公司实现了七十几万的利润。左也提出其只是想让高新烟草公司出面帮忙贷款,目前高新烟草公司与信用社的借款纠纷已经广安中院调解,左作为第三人自愿承担还款责任,高新烟草公司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已消灭,只是左差银行的款而已。
      法院认为,李私自以单位名义与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且此款是经李同意才划入左的帐户,此款应属于高新烟草公司的公款,故应认定李将公款挪给左使用,而左是否帮助烟草公司实现利润并不影响挪用公款罪名的成立。而且事实证明是二人共谋策划挪用公款,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左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故法院认定李系国家工作人员,其与左共谋利用李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以李单位名义从银行贷款,并擅自将该款用于左的个人还贷,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至今仍有挪用的数额巨大公款不退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故成都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左二人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法规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来源:成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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