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5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6万元及彩电1台。11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文林挪用公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林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1999年5月被告人文林任川投集团副总经理,同年被告人文林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陈某,陈某以个人炒股需要资金为由向文林借钱,文林同意了其请求。被告人文林于1999年1月19日通过川投工程公司转入华夏证券公司陈某个人账户200万元、同年6月28日从川投公司转入华夏证券陈某个人账户100万。尔后,由文林加盖川投工程公司、川投公司公章向华夏证券出具授权委托书,陈某凭此授权委托书提取了转入的款项用于个人炒股。应陈某再次要求,1999年11月10日、2000年6月7日,文林从自己主管的长钢四经营部分两次转入华夏证券陈某个人账户350万元。2000年10月19日陈某从其账户转出356.5万回川投公司。2001年2月7日,陈某又将141万余元转回川投公司。至案发时尚有151万余元未追回。为防止被川投集团核资时发现,2005年7月,文林与陈某签订了操盘协议和补充协议,时间倒签在1999年11月1日及2001年2月5日,约定给陈某分红350万。尔后,被告人文林将此两份协议交回公司财务,在协议中约定的分红350万作为“营业外支出”做账用于掩盖亏空。
另查明,2000年6月,文林利用担任长钢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长钢公司的名义为四川某科技实业公司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同年,该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得知文林准备新房装修时,委托闫某送给文林人民币10万元。文林搬家时,谭又委托闫送给文林索尼38寸彩电一台。2002年8月,被告人文林批准成都一科技有限公司借给川投公司400万元,用于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2004年春节,为感谢文林批准借款,该科技公司送给文林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林利用担任国有公司川投集团副总经理、川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国有资金分四次挪用65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文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谭某、闫某等人财物16万元及价值1万余元彩电一台,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来源:成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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