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马建国因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处刑15年
发布时间:2017-09-25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5929
2004年6月15日,市中院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马建国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其挪用公款所得违法收益300万元和“御都花园”别墅3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建国在1999年10月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借金牛区国土局开办公会之机主动提出由金牛区国土局将中普公司的217亩土地买下来以实施金牛区的“锦西名宅”工程,在此次土地转让过程中,被告人马建国总共挪用5300万公款给其个人控制和经营国贸集团以及中普公司进行营利活动。2003年9月,被告人马建国为了掩盖他是国贸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的事实,逃避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指使国贸集团办公室主任苏某,将他在1993年担任国家干部后,在国贸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中有他签字的请款单、费用报销单、发票等凭证及单据从财务资料中清理出来予以销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马建国挪用公款53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马建国为逃避查处,指使国贸集团财务人员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马建国当庭表示,上诉及相关问题均交由其代理律师处理。
来源:成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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