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500万、受贿6万元,省交通厅公路局原局长蔡华一审获刑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7-09-25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2496
近日,成都中院依法对省交通厅公路局原局长蔡华挪用公款、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蔡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受贿款6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判处另一被告人陈小寒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蔡华于1997年12月到2006年7月任省交通厅公路局局长。2001年2月,经与陈小寒共谋,利用职务之便,将500万元公款假借其他名义挪用给陈小寒为法定代表人的一房产开发公司。后陈将此款用于公司注册验资、工程开支等营利活动。其后,蔡华收受陈感谢费6万元。同年11月,陈归还欠款350万元。
此外,为获得蔡华在某公路工程中的“关照”, 1999年6月,陈小寒送其2万元。次年11月,蔡华以单位名义将该款捐赠给某学校。
法院认为,蔡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公路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与陈小寒共谋,个人决定将公款500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并有150万元至今未退还。蔡华在挪用公款后收受感谢费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小寒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蔡华感谢费8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故对蔡华、陈小寒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冯璐
来源:成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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