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指体育活动本身存在固有风险,并且超出了一般的社会风险。
案例
2020年3月29日,杨某和朋友组队踢足球,在抢球过程中,杨某与黄某发生撞击,导致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过一周多的治疗,杨某出院了,他觉得在医院治疗耽误了工作,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也是自掏腰包,便想让黄某赔偿损失。
2020年7月9日,杨某进行了相关司法鉴定,结果表示后续医疗费大约需要一万元。随后,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5万余元,杨某还请队友出庭作证。
一审过后,法院判决杨某的损失由杨某、黄某各承担一半。但黄某不满一审判决,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足球运动系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强以及带有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比赛中的抢断、带球、射门等基本运动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除因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之外,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另外,法院认为,一审中杨某证人所陈述的事实,与杨某和黄某的陈述均相矛盾,且黄某的陈述更接近于客观事实。黄某在并未严重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比赛规则的情况下,致使杨某受伤,不足以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最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本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所以,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