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被殴打后还手,是互殴行为还是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2-03-19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736

在日常生活中,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错误的认识,即先动手者肯定要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后动手者肯定是正当防卫。


案例

陈某与王某系夫妻。201888日晚,陈某驾车送王某到高速路口林业检查站时发现张某在路边。

因之前王某与张某曾发生过纠纷,陈某下车后,二话不说便上前动手打张某,张某被迫予以还击,林业检查站工作人员迅速将双方拉开。后陈某从车内拿出一把管制刀具追赶张某,张某跑开,并报警求助,王某上前将陈某手中的刀具夺下。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最终对张某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看到公安机关的处罚通知,无故被人打只能选择还手,张某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公安机关不应当对自己处罚。

在思考再三后,张某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以双方互殴为由对张某进行处罚,实属不当。

复议结果下来后,张某认为自己得到了应有的公正。可是陈某与王某却对复议结果不服,他们坚持认为张某与自己是互殴行为,遂一纸诉状将当地政府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程序不违法。至于张某的行为是互殴行为还是正当防卫行为,治安管理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地政府复议结果并未不当,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本案中,陈某毫无理由地殴打张某,张某也并未事先挑拨、故意挑逗陈某殴打自己,所以张某的行为属于为了制止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不属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比如“你动我试试”等词语,即使其后动手,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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