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判断侵权人是否有过错主要看两点:一是看其选择打球的场地是否具有正当性,二是看其是否系恶意撞击。
案例
2019年11月3日17时30分许,某大学学生李某与同学在大学篮球场上进行比赛。时年68岁的老太黄某,为拾饮料瓶横穿篮球场。正专注于比赛的李某没注意到有人进入球场,在其退步防守的过程中将黄某撞倒受伤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黄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于2020年6月以李某及某大学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承担40%的责任,某大学承担10%的责任,黄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某12903.07元(已扣减李某前期垫付的6000元);某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某4725.77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及某大学均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该诉讼后,于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大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在于李某、某大学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从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晰地看到,事发时李某正在球场中进行篮球运动。黄某横穿球场时,李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将黄某撞倒。李某在篮球场上背身接球跑动,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该场地作为专门的篮球运动场,涂为绿色,画有明确的边界线,明显区别于一般的道路。因此,某大学对此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
2021年7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运动,出现身体碰撞是正常现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球员在打球过程中受伤,应由伤者自担风险。作为非球员的黄某私自闯入球场,有过错。作为成年人,黄某将自身置于潜在风险之中,对损伤后果的发生亦存有过错。某大学为开展体育活动建设篮球场地并画清了边界,已经尽到了自身的义务,没有过错。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确立了参加体育竞技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但该条款适用的对象为参加运动的人员,即在一般情况下,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因对抗受伤时,侵权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