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成都一火锅店使用“老油”,责任人获刑并被处以十倍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2022-03-17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710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案例

王某经营成都高新区某火锅店的负责人,被告人李某、张某分别系该火锅店的厨师长、后厨领班。20184月,李某在王某的授意下参与餐后废弃油脂提炼,通过过滤、沉淀等方法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红锅锅底和鸳鸯锅的红锅锅底中对外销售供顾客食用。20194月中旬,李某与张某在早班、晚班时间分工配合进行上述操作。经鉴定,20184月至20201122日,该店共生产、销售添加“老油”的火锅锅底金额为137万余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王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王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付永斌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1370万余元。

20211215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责令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370万余元。该案宣判后,王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3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就是老百姓俗称的“地沟油”,长期食用“地沟油”可能会引发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严重后果,对人体的危害极大。检察机关就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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