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的行为缺乏法律基础,而并不是没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案例
李某通过转账方式向王某银行账户转入1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因王某长期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交了其向王某转款的银行凭证。王某在诉讼中辩称该款项系李某支付的投资款,并提交了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李某又以王某收到其转出的15万元,王某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为由提起了不当得利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该15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某作为款项的持有人,主动将款项转让给被告王某,其有义务就王某取得款项没有法律根据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李某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系给予王某的借款,表明李某的转账行为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这时即便王某否认该笔款项是借款,本案也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不成立不当得利。
综上,出借人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后又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的,在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对方获得利益符合“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要件时,通常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