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家长参加幼儿园亲子活动摔骨折,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2-03-11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1336

家长参加欢乐游戏,结果脚踝骨折。经法院审理后,策划游戏的俱乐部为此赔偿20%损失,另有80%全由自己承担。


案例

王先生是带着儿子参加幼儿园举办的亲子活动时,从一根平衡木上掉了下来,导致脚踝骨折。他的儿子小王上幼儿园大班,在幼儿园的组织下,王先生带着儿子参加了幼儿园的亲子活动。活动现场有四五位俱乐部的教练,其余都是幼儿园的家长带着孩子在自行活动。王先生带着孩子来到了平衡木的游玩区域,为了给儿子做示范,王先生爬上了平衡木做起了动作,但由于平衡木会转动,而且平面较窄,王先生从平衡木上摔了下来,脚直接滑进了平衡木和地面中间,导致脚踝骨折。王先生在受伤后,自行就医,医院诊断为第234跖骨骨折(左)。出院建议为全休一个月和定期复查。王先生认为俱乐部作为活动场地的提供方,障碍设施前无任何危险提示标志、标识,场地工作人员也未尽到安全保护工作,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对其进行赔偿。于是王先生将俱乐部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六万余元。

但俱乐部方面也有说法。首先,不认为作为设计活动、提供场所的本方有任何责任。代理人表示,正如王先生所说的,活动是幼儿园举办,俱乐部仅提供活动场所,现场组织的主要责任是在幼儿园一方;场地本身也没有安全质量问题,王先生受伤的独木桥障碍设施一直完好运行,没有损坏。关键的是,根据王先生所提供的医院证明,俱乐部认为,他本来就患有高血压,原本不适合参与独木桥障碍设施运动。“他自己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释明,王先生仍然坚持,仅起诉俱乐部,不起诉幼儿园。法院经调查发现,场地确实是幼儿园向俱乐部租用的,但是现场的安全保障人员、教练则是俱乐部方提供的,王先生受伤的平衡木,实际是为年纪较小儿童提供的,平衡木旁没有器材使用范围、使用方式、注意事项等相关提示,但从平衡木的大小、距离地面仅30厘米可以看出,平衡木应是较小年龄的儿童使用。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俱乐部赔偿各项损失1700元。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对自己所做活动的危险性具有充分认识,对于自己的活动应谨慎小心,所以王先生本人的疏忽大意是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俱乐部作为场地的提供方,亦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器材旁设置使用规范,使用人群范围等标识,在家长及儿童进入场地前,应对顾客进行一定的安全提醒,所以俱乐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结合俱乐部责任比例和王先生实际损失,判决俱乐部赔偿各项损失1700元。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等,应保障相关场地的基本安全,如设立警示牌、保证地面不湿滑、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等,否则造成他人损害,必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参加活动有准确判断。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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