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自愿放弃社保不是用人单位免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
发布时间:2022-03-10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557

2013326日,赵小丽入职上海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赵小丽自愿放弃社保缴纳。


案例

20191130日,赵小丽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本人赵小丽……因你单位未依法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五险)(2013326日至20191129日),现在我依法通知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落款签名为赵小丽,时间为20191129日。

赵小丽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2019122日,赵小丽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0511作出裁决: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赵小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是赵小丽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不应该支持经济补偿。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非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公司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公司支付赵小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赵小丽自己不愿缴社保,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赵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劳动合同中承诺约定的后果。再审裁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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