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驾车掉头撞死妻子,保险公司拒赔。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3万余元。
案例
2020年8月,丈夫王某驾车在公路掉头时,不慎将路边等待的妻子李某撞倒。妻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腰椎离断并脊髓损伤死亡)。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丈夫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家属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为此,王某的子女王某连、王某飞将王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母亲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99万余元。
王某称,王某连、王某飞所诉属实,其对各项赔偿项目无异议。
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确实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险,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农村标准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连、王某飞各项经济损失37万余元。王某连、王某飞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本案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4月1日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该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该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的规定,经审查,本案事故发生时间为2020年8月8日,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为7247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为140730元。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因各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其中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涉案免责条款设立的目的在于规避恶意骗保等道德风险,而从本案事实来看,肇事司机经刑侦查明及法院裁判属于交通肇事,系过失行为,且事故的损失远大于保险限额,在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仍援引免责条款主张免赔,该行为既与设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宗旨不符,也与《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相悖,应属无效,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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