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夫妻一方不知情的债务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时间:2022-03-08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654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益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案例

王女士与李先生20149月经基层法院调解离婚。李先生欠下周某54万元及利息,作为前妻的王女士被迫卷入债务纠纷中。法院判决李先生应悉数归还。因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将王女士与李先生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二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在后来诉讼过程中,周某撤回对王女士的起诉,法院判令李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因李先生在外债务累累,未履行法院判决,基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应债权人周某申请,基层法院于201412月裁定追加王女士为被执行人,并于202112月裁定冻结扣划王女士的工资。王女士对基层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服,多次申诉和信访投诉。“前夫举债是为了赌博且与其他女性不正当交往,我们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况且我对他所欠债务一无所知,不应当由我偿还。”王女士向法官大倒苦水,并坚称前夫负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执行过程中不应当将她追加为被执行人。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女士执行复议案件后,通过仔细研究案情,调阅原审卷宗、实地走访王女士工作单位等方式,中院认为,王女士李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已经被其他案件执行完毕,在债务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经实体审理情形下,执行阶段不能直接追加女方王女士为被执行人,且在离婚7年后再执行女方的个人工资财产,该执行行为依法应予纠正,遂裁定撤销冻结扣划王女士每个月工资的执行行为。


以案释法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则不必举证证明举债的实际用途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如认定属于家事代理权范围内所负债务,可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的发生,系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四、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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