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杨某驾驶摩托车超车时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侧翻,杨某左小腿被吴某驾驶的低速货车左后轮碾压,后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查明,低速货车登记在黄某名下,2012年黄某将车转让给从事二手车买卖的游某,同年游某转手倒卖给张某,张某在2017年将该车卖给胡某,胡某又转卖给吴某,现归吴某所有。因逾期未检,低速货车于2016年11月30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杨某遂将吴某、黄某、胡某、张某、游某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按责任划分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并请求黄某、胡某、张某、游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综合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本案中,吴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胡某非法转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危险性,应对吴某的赔偿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超车,未谨慎驾驶,操作不当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黄某、游某转让案涉低速货车时,该车车况正常,属于合法转让,杨某请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要求所有权等物权的变动应当到机动车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未登记的虽已经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但机动车转让人与受让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在机动车经多次转让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对机动车所有权人、所有中间转让经手人及最后一次的受让人都提起诉讼,再由法院通过诉讼和举证责任分配准确查明多次转让的事实和责任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以危险责任控制为原则。当事人转让机动车并实际交付的,无论是否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受让人已实际控制了车辆的运营,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转让人不承担责任,由受让人依法承担责任。但若转让的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对于损害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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