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7月2日,王乙和王丙共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该房屋。
诉讼期间,2020年7月22日,继母李某与王甲签订房屋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应拥有的某区某房的所有权份额全部有偿转让给王甲。同日,李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王甲交来全部转让款15万元整。
2020年8月,某区法院就前述继承案件作出判决,该房屋由王乙、王丙各取得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李某取得二分之一产权份额。2020年11月27日,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1月,王乙、王丙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价款为15万元。
2021年2月,李某与王甲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一次性处理上述问题,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现市场价值约为85万元,双方原来约定的15万元价格过低,现将价格调整为市场价值85万元。
庭审时,李某告知王乙、王丙其与王甲于2021年2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为一次性处理上述问题,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现市场价值约为85万元,双方原来约定的15万元价格过低,将价格调整为市场价值85万元。李某表示,如他们有兴趣购买,可以优先出售给他们。王乙父子表示协商后再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2021年7月,王甲、李某以共有物分割向法院起诉王乙、王丙。后王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70万元购房款。王甲、李某就共有物分割案向法院申请撤诉。
其后,王甲以李某为被告,王乙、王丙为第三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协助办理二分之一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王乙、王丙提供协助。庭审中,王乙明确表示,他不愿意以85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认为该价格过高,并表示15万元至20万元的价格才是合理的价格。李某则表示,85万元符合市场价格。
王乙、王丙称,王甲、李某存在虚假交易、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涉案房屋是他们在市内的唯一住房,房子也还没分割,不清楚份额对应的具体位置,所以不能转让。
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11月判决,李某协助王甲办理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过户登记至王甲名下的手续,驳回王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民法典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按份共有是一种多人对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状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获得共有物完整物权,有利于稳定和简化共有关系,提高物的使用价值。
本案虽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因买卖的是房屋的部分产权份额,因此涉及其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保障问题。“同等条件”,还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即应考虑转让价款是否不合理地偏离市场交易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和期限是否符合一般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判定,以防交易双方为规避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故意设定不合常理的交易方式损害其优先购买权。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