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案例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王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李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王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李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李某共同生活,并由李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王某、李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法律并未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所以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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