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全职太太离婚补偿得到明确
发布时间:2022-03-04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493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很多家庭妇女的权益常常遭到损害,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家庭妇女在离婚时是可以要求补偿的。
案例
2003年,王某与李某通过相亲相识,经过一年的相处后结为了夫妻,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
李某文化水平不高,婚后主要作为家庭主妇,照顾一家老小的生活起居,兼顾下地干一些农活,而王某则常年在外打工。
因二人常年两地分居,夫妻之间随之产生了不少矛盾。2010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了离婚,李某也同意了,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纠纷。
王某认为,双方应当平分共同财产,但李某却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家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且其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因此应当多分财产。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原《婚姻法》对于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离婚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这一条的可操作性较低,因为在我国很少有夫妻会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掉了对于“离姻补偿”的限定条件,离婚补偿只要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这是从法律层面对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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