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而引发纠纷,是超时劳动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
2017年8月,某服务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服务公司为某传媒公司提供派遣人员,每天工作11小时,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时286小时。2017年9月,某服务公司招用王某并派遣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8月、9月、11月,王某月工时分别为319小时、293小时、322.5小时,每月休息日不超过3日。2018年11月30日,王某工作时间为当日晚8时30分至12月1日上午8时30分。王某于12月1日凌晨5时30分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2018年12月,某传媒公司与王某近亲属赵某等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支付赵某等工亡待遇42万元,赵某等不得再就王某工亡赔偿事宜或在派遣工作期间享有的权利,向某传媒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上述协议签订后,某传媒公司实际支付赵某等各项费用计423497.80元。此后,王某所受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某服务公司、赵某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赵某等请求判决某服务公司与某传媒公司连带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193821元。某服务公司请求判决不应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支付的各项赔偿中应扣除某传媒公司已支付款项;某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因用人单位未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赔偿。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连带赔偿赵某等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766911.55元。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一、关于劳动者休息时间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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