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丈夫婚内出轨,妻子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2-02-25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569

在离婚诉讼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

王某与李某20131月登记结婚。王某称,婚后初期,二人也曾如胶似漆,无话不说。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不休,王某疲于应对,曾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王某只得二次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到庭应诉后表示,其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王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王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王某婚内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其婚内出轨的次数较多,已然构成了对李某的严重伤害,应当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规定,王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某对于李某的指控最初矢口否认。李某为此提供了王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王某进行询问后,王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王某也表示希望通过当庭道歉的方式获得李某的谅解,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王某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李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王某对李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主张王某赔偿10万元,但结合王某的过错程度、王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王某赔偿李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案释法


一、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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