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没领证,彩礼能退吗?
发布时间:2022-02-27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449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案例

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称:20184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9113日按照农村习俗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金88000元,2019813日生育非婚生女小王。原告欲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拒绝。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未果,为此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金8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4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8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9113日,原告支付被告彩礼88000元,当日,从该彩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201945日至2019410日,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计70000元,被告于2019813日生育非婚生女小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以案释法


一、人民法院关于彩礼纠纷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司法解释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

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结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2.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3.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

4.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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