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借条上载明的合法利息凭什么不还?
发布时间:2022-02-24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451

案例

202010月的一天检察院12309大厅来了位特殊的客人——一位头发花白,步履蹒跚的老人。她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李某。从家到检察院有几十公里的路程,公交转地铁需要花费一个多小时,年过八旬的她专程前来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李奶奶听力不好,接待她的检察官就提高音量与她交谈。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耐心交流,检察官才弄清原委。

原来,李奶奶的老伴已经去世了,她和养女王丽相依为命。2014,王丽在前夫赵冬的恳求之下,先后向银行和他人分别借款30万元、10万元前者利息每月2400,后者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4500元。赵冬向王丽保证,自己的拆迁款一到账就会立刻还钱。

没想到的是,赵冬在还了10万元借款中的1.5万元后就逃之夭夭了。因为是以王丽的名义借钱,银行和债主都追着她要钱。一开始,王丽想尽办法借钱还利息。随着借款越来越多,她已无处可借。债主也越逼越紧,甚至追债追到家中,王丽无奈之下决定向母亲求助。

想到女儿每月都要支出巨额利息,还要被债主威胁,李奶奶心急如焚。思来想去,为了女儿,靠微薄退休金生活的李奶奶,决定拿出全部积蓄先代赵冬还款。

李奶奶通过赵冬的父母找到赵冬,商量由自己代赵冬结清两笔欠款,自己成为赵冬的债权人。赵冬欣然接受。2017,赵冬向李奶奶出具借条:“今向李荣借款如下:第一笔借款:2014328日借款30万元原定2017327日还清本息每月利息2400;第二笔借款:2014917日借款10万元2015215日还本金1.5万元两笔欠款共38.5万元,已还利息约三四万元,其余都未还,以上所欠本息于2018327日归还如未还我负责任。

2019,在多次催促仍未收到还款之后,李奶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赵冬归还本金38.5万元及利息18万元,但法院仅支持了李奶奶索要借款本金的诉求。

借条上载明的合法利息凭什么不还?李奶奶不服一审判决,待判决生效后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再审后仍维持原判。李奶奶无奈之下,只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李奶奶腿脚不便的实际,多次前往李奶奶家中了解情况。在审阅了法院审判卷宗的基础上,询问了王丽,走访了原贷款银行和其他贷款人,核实了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认为,赵冬的借条中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2021419,检察院依法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196,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对该案予以改判,判决赵冬按照借条载明的事项向李奶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以案释法


一、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本金数额的认定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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