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我国对继承采取的是全面继承和限定继承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
2019年6月5日王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7万元,当日李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7万元,2019年8月5日,王某再次向李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前后两次借款共11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同年8月10日还清。后王某因病亡故,留下一套房屋及其他财产由其父大王、子女小王甲、小王乙继承。李某多次找大王、小王甲、小王乙要求偿还借款,均未得到妥善解决,遂提起诉讼,要求大王、小王甲、小王乙支付借款本金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主张大王、小王甲、小王乙偿还其借款11万元,对其主张大王、小王甲、小王乙均提出不同程度的异议,但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向李某借款7万元的事实。对于其余4万元借款李某提供了借条加以证明,大王、小王甲、小王乙对此提出不知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其三人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李某要求大王、小王甲、小王乙偿还其11万元借款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经审理,判决大王、小王甲、小王乙偿还李某借款1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由大王、小王甲、小王乙负担。
以案释法
一、分割遗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和债务的义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本条规定了“分割遗产时”清偿税款和债务及为特定继承人的必要保留。系针对分割遗产的规定,而分割遗产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故本条的义务人应为遗产管理人。
二、限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遗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遗产的定义
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
遗产主要包括: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法律允许的所有生产资料;文物、资料、债权、债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如著作权、财产权——稿酬、奖金等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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