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式诈骗的所谓“借款人”在归案后都会以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作为辩解,更有甚者会提供借条等加以印证,那么就需要我们根据他的行为和其他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案例
王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李某,熟识后,王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跟李某虚构自己在外地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单位资金200余万元挪用并交由王某使用。王某在骗得资金后,仅向李某归还30万元,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导致无法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王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一、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第一,主观意图的区别。借贷式诈骗是行为人在借钱时就有拒不归还的意图,而真正的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主观是有归还意图的,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归还债务;
第二,方式的区别。借贷式诈骗一般会采用虚构自己财务状况或虚构某种投资活动和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误以为其有归还借款的能力,而真实的民间借贷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会向出借人告知真实的借款用途;
第三,对借款态度的区别。借贷式诈骗因主观不想还钱,所以在钱款到手后无节制挥霍以致于财产灭失,而民间借贷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本身是具有偿还能力的,或者会将借款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收益,以保障自身的偿还能力。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