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某、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向郭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3%。郭某转账交付40万元。林某、王某每月归还借款利息1.2万元至2019年6月共计17.4万元,后剩余本息未付。
郭某起诉要求林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后查明,郭某作为原告在2014年1月至2020年11月份在全市法院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共28件,诉讼本金金额达600万元;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两年间对三个以上不同借款人起诉民间借贷案件共计8件,诉讼本金金额达285万元。
郭某作为未取得合法放贷资格的自然人,其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两年间对三个以上不同借款人起诉民间借贷案件共计8件,诉讼本金金额达285万元,出借资金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且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应认定郭某为违法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其与林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林某、王某应向郭某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利息。林某、王某已经偿还的17.4万元自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借贷合同无效,林某、王某偿还郭某所欠借款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以案释法
一、借款合同的形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关于利息的约定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款利息该怎么计算?
(一)逾期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提前还款利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利息起算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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