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5月,李某经医生检查诊断为肾及输尿管结石。2019年春节过后,她来到某医院接受治疗。该院医生再次检查确诊为肾及输尿管结石,为了打消李某及其家人的顾虑,医院在手术前承诺:“手术主刀是从洛阳请来的专家,手术刀口不超过13厘米,而且取出的结石一定让患者亲自过目。”
2019年5月25日下午1时30分,手术开始。手术刀口却一下子扩大到40厘米;没出手术室,李某要求看一下取出的结石,手术医生却告诉她:“取出的结石丢了。”
手术后不到两个月,李某再度出现手术前的症状,她到医院做B超及造影检查,发现输尿管中仍有大块的结石,其后她又进行了多次的检查,结果都是大同小异,李某认为某医院给她做的手术没有成功,于是她要求该医院妥善处理此事,赔偿部分损失。但医院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直到2020年3月才同意为李某进行第二次手术,但患者必须承担50%的医疗费用。这样的答复,李某不愿接受。她认为医院没能为她取出结石,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院方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她断然拒绝在医院做第二次手术,一纸诉状将该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医院赔偿其鉴定费、误工费、医疗费等计1万余元。医院则认为,他们是十分负责的,李某出现这种症状,他们只表示同情,不同意也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县法院认为:李某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经过多项检查后诊断为右侧肾及输尿管结石,并在该院做了摘取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仅为李某做了肾结石摘除术,并为原告做输尿管探查,术后所取出的结石未让李某及其家属看。出院后,李某一直身体不适,后经拍片及B超检查均显示李某右侧输尿管内仍有结石存在,由此说明医院由于手术不细未能将输尿管内结石取出,造成纠纷,医院应负全部责任。于是,县法院依法判令该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计5313.5元。
以案释法
一、本案违约责任的分析
本案中,县医院在给患者做结石摘取手术前曾经许诺,刀口不超过13厘米,取出的结石由患者亲自过目。结果刀口是40厘米,取出的结石又莫名其妙地“丢”了,而且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患者的同一部位又“长出”了和原来一样大小的结石。这属于明显违反手术前承诺的违约行为。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到本案,医院应该承担原告李某因医院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而李某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