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有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赡养父母既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案例
1982年,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刘某系再婚,再婚时,刘某携一子一女,女儿刘某甲5岁,儿子刘某乙4岁。之后,刘某甲和刘某乙跟随母亲刘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并由王某与刘某共同抚养。
2018年,因家庭矛盾,王某和刘某离婚。离婚当日,继子刘某乙和继女刘某甲收拾了自己的物品,离开了继父家中,此后再未尽过子女的义务。
2020年年底,七十多岁的王某身体出现问题。其间,他打电话给刘某甲、刘某乙,希望二人能够尽法定义务,赡养自己。然而,二人均以父母离异、自己收入不高为由,拒绝赡养继父。
双方争执不下,万般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
本案中,王某与二被告之母刘某再婚时,二被告均未成年,王某与刘某结婚后,与刘某甲、刘某乙组成新的家庭,二被告一直跟随王某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刘某与王某共同抚养刘某甲、刘某乙。从以上事实,综合认定王某曾给予二被告生活和教育上的照料,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即使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但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他们的年老继父,应当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扶助,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据此,法院认定刘某甲、刘某乙对王某负有赡养义务,判决被告每月承担赡养费,承担医药费17372.3元。
以案释法
一、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拒不赡养老人后果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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