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员工提出辞职但未离职,能反悔吗?
发布时间:2022-02-12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762

案例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2020626日,王某提出辞职,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并明确填写离职时间为725日。2020627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同年72日,王某因个人原因,想对辞职申请提出反悔,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向王某回复称“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

其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离职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王某请求。王某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王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206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25日离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72王某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不发生撤回的后果。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一、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本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属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即劳动者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对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王某的解除意思送达公司后,辞职已生效,这时再提出撤回辞职申请,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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