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夫妻一方虚构共同债务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2-11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563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案例

赵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2007720日,李某以装修房屋为由赵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赵某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李某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李某当场出具借条。2009723日,李某在赵某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2011727日,赵某再次向李某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赵某认为,因本案借款系李某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李某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李某。至于被告孙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7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李某辩称:对赵某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8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孙某辩称:首先,赵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200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赵某提供的借条是李某事后伪造的,孙某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李某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其次,孙某对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20096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李某的个人债务。再次,孙某与李某2005920日结婚,20107月开始分居。孙某曾分别于2010825日、20115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李某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李某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原告赵某主张其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借条》意在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关于借款交付,其主张因其元使用银行卡的习惯,故家中常年放置大量现金,200000元系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付给李某。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被告李某均表示认可,并称其收到借款后同样以现金形式存放,并于200782日以其中的10万元提前归还房屋贷款。被告孙某则明确否认涉案借款的真实性。

本案中,首先,赵某在本案中虽表示向李某主张还款,但李某辩称涉案借款用于同孙某夫妻共同生活,应共同偿还。事实上,经法院调查,在李某与和孙某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中,李某也始终将本案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孙某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基于本案处理结果与孙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法将其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李某的上述抗辩,赵某申追加孙某为被告。在此过程中,赵某及李某一再反对孙某参加本案诉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常理。孙某作为本案被告以及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就系争借款陈述意见并提出抗辩主张。

其次,基于李某与孙某目前的婚姻状况以及利益冲突,李某对系争借款的认可,显然亦不能当然地产生两被告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并且,李某称其于200782日用涉案借款中的100000元提前归还房贷。然而,经法院依职权调查,李某银行交易记录却显示当天有100000元存款从其名下银行账户支取,与其归还的银行贷款在时间、金额上具有对应性。此外,李某银行账户在同期存有十余万元存款,其购房银行贷款也享有利率的七折优惠,再以5%的年利率向他人借款用以冲抵该银行贷款,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于201337日开庭时,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拒绝到庭。上述事实和行为足以对李某相关陈述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故基于以上原因,原告赵某仍需就其与李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再次,赵某自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且从事经营活动,故其具有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但其亦表示向李某出借200000元时,其本人因购房负担着巨额银行贷款。为此,法院给予赵某合理的举证期限,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并释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嗣后,赵某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认为,赵某明确表示放弃继续举证权利,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并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其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亦不符合常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李某个人对涉案借款的认可,因其与原告之间对此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原告清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不予处理。


以案释法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 

具体认定的标准:

(一)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

(二)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

(三)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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