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店支付原告李某工资961.42元及经济赔偿金20910.85元。
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李某入职某店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店也未替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3月27日,李某以保胎为由,向某店请假10天。假满后,李某未到该店上班,该店遂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此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店支付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工资96616.74元、生育医疗费用9992.5元、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2225.07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5133.36元等,并为其补办社保和医保。2021年1月,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店支付李某工资961.42元及经济赔偿金16728.68元,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不服仲裁,诉诸法院,提出如前之诉。
法院另查明,某店于2019年4月19日发放李某最后一笔工资,李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182.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店自2017年3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自2019年4月5日后未到被告某店处工作,且被告某店认可其在2019年4月已解除与原告李某的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双方已于2019年4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某店应当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4月5日工资961.42元。被告某店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有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的行为,故被告某店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原告在被告某店工作已达2.5年,被告某店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0910.85元。其他诉讼请求于法不符,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一、关于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关于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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