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抚养费应兼顾子女适时需要
发布时间:2022-02-08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489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应根据父母双方的实际收入和能力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亦应兼顾子女的身心健康和适时需求。


案例

未成年人小王的父亲王某某、母亲李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小王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王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不久后,小王因病多次就医。李某表示,治疗花费大,王某某每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小王的医疗和生活开销。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承担医疗费用,并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应根据父母双方实际能力及子女的实际需要,遂判决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以案释法


一、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二、抚养费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关于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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