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医院见死不救应当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2-01-28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1989

这是一起因医疗机构见死不救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院的见死不救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2018415日,李某出差到某县。当晚9时许,李某过马路被一辆卡车撞倒,当场晕倒在地,肇事司机见状立刻驾车逃逸。好心人将血泊中的李某送往附近某私立医院救治。值班医生齐某见无人替李某交费,唯恐收治后会对医院造成损失,坚决拒收重伤的李某,任凭李某躺在医院地上。等李某家人赶到医院时,李某早已身亡。事后,李某家人以医院拒收导致李某身亡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医院认为,在医院将李某收治之前,医院与李某不形成任何法律关系。既然无有效法律关系约束双方当事人,因此,医院拒绝救治李某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基本义务,而本例中齐某身为外科医师和事故发生当日的值班者,面对危急病人却见死不救;致使伤者在医院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依法判处该医院承担李某死亡的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同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也吊销了齐某的医师执业资格。

    

以案释法


一、医疗机构和医师负有救治患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据此,医疗机构和医师负有救死扶伤的天职和职业道德。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二、医患合同何时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中,医院开业并标明挂号费以及自己服务项目的行为视为要约,而患者挂号的行为则是承诺。在特殊情况下,患者可能未经挂号就直接接受了医护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如急诊或者私人开设的诊所没有挂号制度,医师对前来问诊的病患直接施以治疗等。医疗合同一旦成立生效,非经合法适当终止,医疗供应者不得任意终止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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