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何谓“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2-01-27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676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虚假诉讼社会危害巨大,既动摇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又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并且严重背弃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


案例

被告某实业公司承建某某公路工程,被告张某某是该项目管理负责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运输承包协议》,后项目完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进行结算确认某实业公司欠付原告工程价款120000元,由被告李某出具欠条,并加盖某实业公司印章。案件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调查发现被告李某提供的《运输承包合同》和《欠条》上加盖的某实业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同时原告张某主张的工程土石方的运输单价、运输路程、渣土堆放位置、运输车辆等诸多内容与施工现场情况严重不符,证据证明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侵害某实业公司财产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被告李某伪造某实业公司印章虚构经济合同进行虚假诉讼,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是具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以案释法

一、何谓“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可以撤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可以依法进行释明告知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经查明认定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


三、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1、于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的、对于当事人单方实施虚假诉讼的,以及一方当事人和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进行恶意串通的、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在执行中实施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予以罚款、拘留;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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