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对不宜出院患者未加劝阻,医院应承担部分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22-01-25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789

案例 

2019327日晚,村民牛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第二天被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在医务人员多救治下,牛某于当天上午11点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天晚上9点,牛某已经可以暂时停药、停氧。看到牛某已经完全清醒,牛某的亲属就主动要求出院。该院同意牛某出院,但当时没有和牛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的出院手续,也没有告知有关的注意事项。

323日,牛某开始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多家大型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中毒性脑病。经法医鉴定,牛某为伤残一级。

牛某的亲属认为,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地让病人出院是引起中毒性脑病后遗症的原因。而医院则认为,对牛某的抢救治疗,医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并且医院按照医疗常规所做的处置也没有什么不适当的地方;牛某最终患中毒性脑病,是由于牛某及其亲属自行中断治疗和休养不当造成的,医院对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双方协商不成,牛某就一纸诉状将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损失3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县人民医院提交的病例,记录了要求牛某住院治疗的内容,牛某没有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于是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牛某不服,开始申诉。

法院再次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医院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当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的危害性。县人民医院仅以病例记录举证,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应该依法承担此过错责任。而病人的亲属明知病人还没有痊愈,强行要求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县人民医院因没有尽到劝阻和告知义务,应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39549.40元。


以案释法


一、医院责任分析

县人民医院在患者不宜出院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劝阻,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没有告知病人出院后的注意事项,显然违反了上面的规定,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病人家属责任分析

      病人的亲属明知病人还没有痊愈,强行要求出院,以致延误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之间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患者和亲属承担另一半责任。


三、此类医患纠纷防范要点

1、医务人员应做好病例记录,详细记载病人住院治疗的内容。

2、与患者加强沟通,告知提前出院的危险性。对于不宜出院的患者,应加强劝阻,了解具体原因,多为患者做思想工作。

3、如果患者坚持要出院,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情危害性以及出院后要注意的事项,嘱咐患者定期回医院进行检查。并获得患者及家属对告知内容的书面确认。

关闭案件咨询
咨询热线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请拨打028-87861999
在线咨询
免费预约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