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仅数小时就受伤,公司方不承认其为单位员工,那么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
2021年10月1日,庞某到某塑料公司面试造粒、送丝工作,公司要求他第二天就开始上班。
10月2日,因原包装厂临时找不到替代的工人,不同意庞某辞职,庞某遂找亲戚在塑料公司帮他代班一天。
10月3日,庞某顺利辞职后到塑料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的是,庞某在工作了数小时后不慎受伤,公司管理人员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药费4.3万元。
后双方对赔偿及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庞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庞某与塑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塑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某塑料公司称,代班的亲戚才是公司招聘的员工,庞某只是帮亲戚找工作而已,10月3日上班也是帮亲戚代班的。据此,某塑料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塑料造粒工作需要造粒工人具备一定的技术,该工作也有着一定的危险性,塑料公司在招聘造粒工人时理应保持谨慎,其主张庞某未为其工作,但却对其认可招聘的员工(即庞某的亲戚)的具体信息不知情,又对庞某在2021年10月3日自行开机造粒未尽监督、管理职责,有悖常理。庞某接受塑料公司管理,其在造粒工作中产生的劳动成果由公司享有,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具备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塑料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庞某与塑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考虑到后续赔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为实现案结事了,该案判决后,法官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塑料公司同意赔偿庞某17.8万元。
以案释法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单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很难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准确认定,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法源。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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