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在借钱给朋友时没有让对方写借条。而当你想提出还钱时,发现对方联系不上了,遇到这种情形,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
张先生和李先生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1月起,李先生多次向张先生提出借款。张先生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向李先生支付宝账户转款数笔,具体转款情况如下:2018年1月25日转款5000元、2018年1月27日转款8000元、2018年2月11日转款20000元、2018年11月25日转款5000元,共计转款38000元。2018年1月31日,李先生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向原告转款8000元,现李先生还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在张先生提供的微信往来记录中显示,2018年11月25日张先生给李先生发微信“请及时还款”;2018年12月31日张先生给李先生发微信“我现在急需要钱,家里等着治病呢”;2020年12月11日张先生给李先生发微信“明天生日有个愿望,你可以还我的三万块钱”等内容。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虽仅提交支付宝转款记录,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考虑到借款金额较小,朋友之间的小额借款不出具借据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还款记录及其微信催要还款的内容,法院对被告李先生向原告借款38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收到借款后,已归还80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剩余借款3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于2018年11月25日向被告催要借款,故该日可以视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被告经催要未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先生返还原告张先生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
以案释法
一、借款合同的形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关于利息的约定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款利息该怎么计算?
(一)逾期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提前还款利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利息起算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四、借款时,这几个证据要留好
1、借款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明确载明借款时间、借款人、借款金额等重要信息,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若没有书面证据,也应尽量保存录音等电子证据。最好有其他见证人在场,必要时,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均可以作为追索借款的依据。
2、在微信转账或发送微信红包时,可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
3、在微信聊天中索要借款时也应明确表明:“某某,你在 时向借我的 元什么时候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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