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扳手腕受伤,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2-01-22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494
案例
曾先生、赵先生在公司组织的文艺晚会集训间隙,相约进行扳手腕比赛。扳手腕过程中曾先生肱骨干骨折,被赵先生等人送至医院,被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曾先生以侵害其身体权为由,将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曾先生与赵先生扳手腕是两人自愿进行的娱乐活动,曾先生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扳手腕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其自愿参加扳手腕活动,依法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其次,曾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其受伤。且在事故发生后,赵先生主动将曾先生送至医院治疗,垫付了急救和住院费用,履行了道德救助义务。
综上,赵先生关于本案适用自甘风险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应予支持。判决曾先生返还赵先生垫付的款项,驳回曾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一、“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自甘风险”的责任承担
扳手腕作为常见的力量对抗比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属于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根据《民法典》对“自甘风险”的规定来看,自甘风险并非绝对的免责事由。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还需行为人自愿参加并充分认识到该文体活动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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