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丈夫婚内向妻子借款, 离婚“这笔账”该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2-01-21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600

如果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了借款,还打了借条,一旦离婚,这个借条有效吗?这账如何能算清?


案例

李女士和王先生离婚时,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有一条约定“男方向女方借款50万元,于20201230日前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已过,李女士多次催讨,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甚至对这笔债务屡屡耍赖,多次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李女士将王先生告上法院。

原来,王先生在结婚不久后,因为与朋友合伙生意各种亏空,借钱无门,资金周转不灵,向李女士提出借钱,李女士虽觉为难,双方登记不久也没有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夫妻一场就想帮他一把,李女士拿出自己婚前工作积蓄,陆陆续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给王先生,前前后后借了近50万元,每次借款时,王先生都向李女士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虽然每次都是真金白银兑成一纸借条,李女士出于对王先生的爱意,依然无怨无悔,将借款的事情抛之脑后。后来两人感情破裂,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因为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便重新将借款写进了协议书里。

在法官的引导下,李女士和王先生约定在司法所进行调解。在调解室,李女士想到这些年受过的委屈、吃过的苦,声泪俱下,自己的钱借给外人都必须还,借给丈夫没想还“打了水漂”。如果是这样,协议又有什么约定作用呢?王先生也是面露难色,承认几年来因工作上的困难向妻子以借的形式拿过钱,但他委屈地称实际没借这么多,而且说:“本来夫妻间的财产都是共有的,不存在所谓借不借。”待双方情绪稍作缓和后,律师开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案释法,以案明理,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讲道德、讲人情,最终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协议,王先生承诺分十期偿还借款,并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至此,这对昔日夫妻的矛盾在律师的努力下得到有效解决。


以案释法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能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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