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分手后,情侣间的转账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2-01-19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1757

情侣之间常常会有一些经济往来(常表现为转账,发红包、送礼物),不少情侣在分手后往往因此发生纠纷,此时涉及较多的法律关系为赠与、民间借贷和不当得利,情侣间的转账是否应当返还,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探寻双方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

白某与夏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7111时许,白某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向夏某支付20万元。当日12时许,夏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白某返还5万元,并于次日,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返还5万元。剩余10万元,夏某未返还。上述款项,白某主张系夏某所借,要求偿还,故诉至法院。

夏某辩称:1、涉案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白某自愿转款,并非基于借贷意思表示,且白某亦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该转款属于赠与行为,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有法定撤销情形;2、夏某没有向白某借款的需求,当日及次日双方互有转账,不符合一般借贷的交易习惯,款项是用于双方日常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夏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案涉金额为20万元,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进一步审查转款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白某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提供有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夏某认为系赠与行为,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夏某的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另,夏某在收到20万元的当天及次日均有转回款项的行为,但其并不能准确说明该转款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白某已经向夏某支付借款,夏某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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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情侣间赠与行为的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一些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521”“1314”以及生日祝福的红包等),一般也会被认定无条件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

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例如:彩礼。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二、情侣间的转账是否为民间借贷”的认定

情侣分手后,一方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除了需要准备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外,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账为借款(借款的聊天记录、借条等),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即如双方之间仅有转账记录,一方在分手后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返还转款,很有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不当得利的认定

不当得利要成立要符合以下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财产受损;取得利益与所受损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的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二、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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