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物业纠纷案引起了不小的关注。
案例
小王是南通市某高档小区业主,购买了该小区的地下车位。小王认为物业公司服务欠佳,故一直拒付物业费,双方存在矛盾。后物业公司启用了车牌识别系统,未将小王的车牌号录入系统,小王因车牌无法被识别而无法正常驶入地下车库,每次均需向物业公司提供房产证、车位产权证、行驶证及身份证等证件方可使用车位,增加了使用车位的难度。一怒之下,小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正常使用车位所造成的妨害,并要求将自己的车牌号码录入电子识别系统。
物业公司称不存在阻挠小王车辆进入地下车库的情形,按照规定,外来车辆进入小区时需要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并登记,只要小王按照规定配合,就可以进入地下车库。同时因小王没有交物业费,故物业公司没有将其车牌号码录入系统。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考虑小区的整体利益自购车牌识别系统并投入使用,目的是更好地对小区车位、车辆进行有序管理,为车辆进出及行人提供便利,较大程度地实现了人车分流,改善了小区居住环境,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使用该系统带来的便利时,理应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明知小王是小区业主,仍多次要求小王在出入车库时出示各种证件,超出了必要的管理范围,对小王正常使用车位造成了阻碍和限制。因此,物业公司无权阻碍小王正常使用车位,该行为侵害了其对车位正常管理、使用的权能。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侵权,排除其对小王使用地下车位造成的不当妨害,要求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小王驶入地下车位。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例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修正或删除)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不能采取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方式催交物业费。当遇到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应通过正确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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