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婚姻登记,法院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2-01-16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713

案例

女子蔡某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发现,有人曾冒用其身份办理结婚和离婚手续。其后,蔡某向警方报案并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冒用自己身份信息的罗女士及与其进行婚姻登记的彭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姓名权纠纷案。

30多岁的蔡某是北京人,工作、生活都在北京。2019年,她与相恋多年的男友打算结婚,但在民政部门登记时被告知,民政系统里她的婚姻状态显示为“离异”。婚姻登记信息显示,2010222日,蔡某与浏阳籍男子彭先生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已于201321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经过仔细回忆,蔡某想到自己曾于200910月丢失过一张身份证,肯定是丢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了。尽管蔡某一再解释,但其男友将信将疑,导致当天没有结成婚。

法院审理过程中,彭先生如实供述了其让前妻罗女士冒用蔡某身份信息,与自己登记结婚,后又登记离婚的违法事实。原来,蔡某丢失的身份证恰好被当时在北京务工的彭先生捡到。因罗女士当时未婚先孕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情急之下才让罗女士冒用蔡某身份,与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彭先生和罗女士表示,愿意赔礼道歉,但对于蔡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的要求难以接受。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彭先生、罗女士以书面形式向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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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二、发现姓名权等人格权被侵害了怎么办?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该案中由于原告已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致使其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遭受其男友误解,故原告诉请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中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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