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长沙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发布时间:2022-01-11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461

20211027日,天心法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的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原告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胡某。

天心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查明,2020810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胡某茜由被告陈某抚养。被告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胡某茜两个星期未能上学。原告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

2021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被告作为被监护人胡某茜的母亲,在原告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

原告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让胡某茜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原告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鉴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胡某茜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胡某茜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本案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被告有表达出将胡某茜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胡某茜由被告抚养的约定,天心法院审理认为,还应该再给予胡某茜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

据此,天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同时,对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天心法院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案例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一、做出《家庭教育令》的法律依据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父母不依法履行养育保护责任的法律后果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伴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正式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时代。父母不依法履行养育保护责任,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面临的必然是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如果构成犯罪,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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