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同居关系”的各类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2-01-10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549

一、同居关系的案件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同居关系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关于同居关系,法律只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因未进行结婚登记,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三、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强调了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因此不能因为父母的原因而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区别对待。


四、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

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

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五、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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