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离婚时约定的汽车牌照该归谁?
发布时间:2022-01-13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786

近年来,汽车车辆牌照权利争议逐步成为诉讼热点。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对离婚协议中约定北京牌照车辆归属问题进行审理。


案例:离婚时约定车辆归属,男方换车后拒绝过户

王霞与李兵于2008年结婚,双方于2014117日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二人的北京牌照“京NZXXXX”小客车两年内归男方使用,两年后过户给女方。2015年,李兵换了一辆雪铁龙轿车,价值15.39万元。2020年,李兵又换了一辆丰田车,价值9万元。李兵两次换车均使用了北京牌照“京NZXXXX”。2017年,李兵将2015年购买的雪铁龙轿车的票据给了王霞,并向王霞承诺,离婚协议并不因为换车而发生改变。

因北京牌照申请过于困难,李兵便玩起了“躲猫猫”。王霞找不到李兵,万般无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李兵2020年购买的丰田车,不属于王霞、李兵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车辆所有人通过行政许可享有对牌照的使用权,而非通过金钱支付方式取得。车辆号牌不具有金钱价值,北京牌照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故判决驳回王霞的诉讼请求。王霞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王霞依据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拥有北京牌照的使用权,丰田车是否可以过户到王霞名下

第一,关于双方离婚协议效力。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性、有效性。该协议是王霞主张北京牌照及车辆的基础法律关系。

第二,关于王霞对北京牌照及车辆的权利与李兵对丰田车辆物权的位阶关系。北京牌照不具有市场价值,属于行政行为调控与配置范畴。车辆具有市场价值,属于公众通过市场可以获得的物品。当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优先保障当事人通过市场无法获得的北京牌照的权利。

第三,关于本案北京牌照及车辆的归属。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强调了约定优先,还强调了物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后不可分状态下,物分属不同权利主体的物的归属原则。本案北京牌照与车辆分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优先保障当事人对北京牌照的权利时,车辆与牌照在转移登记过户过程中也具有不可分性。李兵置换车辆未能履行协议具有一定过错,以保护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应当确定丰田车归王霞所有。

第四,关于涉案车辆转移登记过户的条件审查问题。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已满一年,王霞在北京市没有登记的小客车,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王霞具备转移登记过户条件。

第五,关于王霞的补偿数额确定。综合考虑约定车辆的原价、丰田车现有价以及李兵的过错程度,王霞补偿李兵5万元,双方对价利益基本相当,补偿相对公平合理。

第六,关于诉讼时效2017年,李兵将2015年的车(雪铁龙)相应票据给了王霞,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定“同意履行义务”范畴。之后,双方既未约定履行期限,又未确定履行宽限期,李兵也未提供王霞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七,关于赔偿损失。王霞所主张的费用属于子女抚养教育费用范畴,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系,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李兵名下的“京NZXXXX”丰田车(包括北京牌照与车辆)归王霞所有,李兵配合王霞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并交付王霞,王霞补偿李兵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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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的本质是强调物在不可分状态下的归属规则。虽然牌照与车辆不是法律规定的加工、附合、混合方式所形成的,但根据其不可分份的本质属性,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的原则,从公共秩序、权利自由、公平正义等方面对价值位阶进行考虑。


二、离婚协议应载明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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