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在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2-01-09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1759

看似在合同中并不起眼的送达条款引起的纠纷却越来越多,足以看出约定送达条款的重要性。

 

一、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的意义

合同中对签约方地址的注明并不当然为送达条款,一个完备的送达条款一般包括送达信息、送达方式、送达不能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等。在合同中明确将送达地址约定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可以直接依据约定地址送达法律文书,避免了因无法直接送达而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从而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


二、如何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

1、送达信息:主体名称、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指定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

2、送达方式主要包括:邮寄送达(含快递以及信件)、专人当面送达、电子送达(包括:邮件、传真、微信)等。

如约定送达方式中含有电子送达,则应明确约定关于电子送达的方式和方法,并明确约定电子送达产生与书面送达同等效力。

3、法律后果送达条款约定中,必须明确告知签约方就其提供送达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并告知签约方;其他签约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其提交的送达信息和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这是送达条款约定的核心条款。

(“送达不成”的情形表述 a.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 b.无人签收 c.地址不详 d.地址搬迁 e.长期未自取 f.数据电文被退回、拒收等。明示若通过合同约定送达方式及送达信息送达不成,则以文书退回之日或交邮后第X日视为送达。

4、变更送达信息约定:如果当事人经合同确认的送达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作出的送达仍有效。

为保证合同履行的效果,建议收到变更通知一方应就变更已发生至收到变更通知书期间发生的送达,根据变更后的送达信息再进行一次送达。

5、适用范围明确合同中的送达信息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一旦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三、简单合同送达条款范例

对于比较简单的合同,至少应在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首部/签署页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

因首部/签署页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或单方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而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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