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遇到来自生活中的各种各样无法预见的新情况,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呢?
案例
甲、乙原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生育一子丙。2018年,甲与乙离婚,并于离婚当日签署两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丙随母亲甲共同生活,父亲乙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7000元,至丙18周岁止。乙按照约定支付近两年后,开始拖欠支付抚养费,丙讨要无果后起诉要求乙补付未支付的抚养费且今后仍按每月7000元支付。同时,乙以其目前经济困难,且再婚并又育有子女为由,反诉主张降低子女抚养费标准至每月3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应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根据乙创业受疫情影响、再婚再育和丙的每月开支情况,将丙的抚养费调整至每月5000元。
双方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双方坚持一审的诉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会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也会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系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甲与乙通过签订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方式确定了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可见是双方深思熟虑后的结果。现乙既无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书受到欺诈、胁迫,亦无法证明其存在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所以理应恪守离婚当时的约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改判乙自2020年12月起仍应支付丙抚养费每月7000元,至丙18周岁止。(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抚养费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二、抚养费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抚养费的数额
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