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轨”、“同居”、“重婚”三者的区别
出轨,一般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并未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如一夜情、通奸等等,属于即没同居又无重婚的肉体出轨情形。
同居,则根据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事实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法律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二、我国现行的两种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需注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四种法定的判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经法院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四、配偶“出轨”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需根据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配偶“出轨”到底能不能提离婚,是诉讼权利的行使问题。至于能不能离婚,是离婚权利实现的问题。不应将二者混为一谈。
“同居行为”属于比较严重的出轨,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出轨,即使没有达到同居行为的认定标准,另一方是有权提起离婚诉讼的。至于“出轨行为”是否达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需要在法院的审理中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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