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和女友开房被判强奸?
发布时间:2017-12-27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933


案件背景:

男孩17岁,有个在读初中的女朋友,13岁,两人多次发生关系。近日,太仓法院审理此案,男孩被判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

王华今年17岁,从老家来到太仓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前不久,王华刚和一名初中生确定恋爱关系。女生张小是太仓某初中的学生,今年13岁,两人因为玩网游而结缘,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在一次和家人的争吵中,张小负气离家出走。心情不好的她立刻想到了王华,便约了王华出来。已经是晚上9点多,张小丝毫没有回家的意思,王华就提出两人去外面的宾馆暂时住一夜。由于两人没有身份证,找了一个小旅馆住下,自然而然的两人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张小的父亲看女儿一夜未归,出门寻找,恰巧碰到从旅馆出来的王华和张小,父亲气不打一处来,觉得女儿肯定是吃了亏,便把王华扭送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经过民警多番讯问,才得知王华和张小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关系了。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他的行为竟然构成强奸罪。

太仓法院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直到宣判,王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和自己的女朋友发生关系竟然也能构成犯罪。在庭上,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文中人物系化名)新闻来源:新浪国内新闻


那么,为什么与女友发生性关系也会构成强奸罪呢?来听听太琨律品牌律师对此怎么看:

首先,在本案中可以肯定的是,王华明知他的女朋友13岁,系幼女,还与其多次发生了性关系。根据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的女性系幼女,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其自愿,因此,认定强奸幼女的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对方时幼女,而如前所述,本案中的王华显然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所以可以认定为“强奸幼女”。

比较“可惜”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本案中的王华已经17岁,刚好不符合上述规定中不认定为犯罪的主体条件。

笔者认为,本案除了令人“惋惜”,更反映出对儿童、青少年的性教育、法治教育需要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各方等在此方面还有很大的共同努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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