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0万轿车被卖自己毫不知情 追究相关部门责任无果
发布时间:2017-12-26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639


案件背景

江西省上饶市的张先生因急用钱,将自己花费30多万元购买了一年多的雷克萨斯轿车做抵押,向他人借取“高利贷”5万元,双方约定10天后除归还本金外需另付利息1.2万元。但到期当日,张先生去还钱时,借款方称已经下班了,再来还钱也算违约。双方多次协商后,借款方要求张先生支付还款9万元,被张先生拒绝。

因协商无果,张先生开车回上饶,却在中途停车去餐厅吃饭后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直到接到借款方的电话,张先生才知道自己一直被借款方尾随,对方趁自己吃饭的时间,用借款时获取的备用钥匙将车偷走并用已有的张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伪造了委托书等各种资料,通过上饶市广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售给了广东的一位买家,并在上饶市交警支队办理了过户手续,车牌也变更为广东车牌。

张先生认为,这起交易本身就是违法的,“通过伪造材料、冒用身份完成的交易应该被判作废,不应该受法律保护”。(来源:搜狐新闻)


究竟,张先生能否以“车主没有授权他人卖掉车辆”为由,追回其已经变更登记到他人名下的车辆呢?太琨律品牌律师给出了专业的意见:

首先,从民法的角度来讲,基于虚假的委托代理手续卖掉他人车辆的行为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对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的状态,如果权利人进行追认,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进行追认合同就无效。但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导致的合同无效并不会当然地导致合同相对人返还的结果,因为如果合同相对人在交易的时候是善意的,并且已经取得了该合同中的标的物,那么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善意第三人的考虑,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即权利人不能追回其财物。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其向无权代理人要求赔偿。

其次,从刑法的角度来讲,偷偷利用备用钥匙开走他人车辆并且将车辆卖掉,很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刑事犯罪中被侵占或盗窃的车辆属于盗赃物,在通常的法学理论中认为盗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追缴归还受害人,但是根据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因此,张先生能否追回其被卖掉的车辆,关键要看买受人是否出于“恶意”去购买,如果能证明其和借款方传统则张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回自己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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